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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施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21〕5号)同时废止。
《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二是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原前海合作区或者自2021年9月6日起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三是被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或属于现代金融业、商贸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商务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现代海洋产业、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产业等前海合作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四是申请扶持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租金扶持的机构所入驻的办公楼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面向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所列产业类型机构的可租售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二是办公楼宇业主单位应当选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一至四个产业类型申报产业载体,并在提出申报后的两年内,符合产业类型要求的机构所占租售面积达到办公楼宇可租售面积的60%以上;三是可供入驻机构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500平方米,有完备的管理体系,人性化、数字化、智能化、节能化的物业服务体系,具备专业的招商团队;四是能提供低于市场租金评估价格的优惠租金,优惠幅度10%以上。
《办法》还明确了购置扶持和租金扶持标准。对首次在前海合作区购置办公用房自用,且在深圳市内无其他自有办公用房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扶持:一是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的,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扶持资金分3年平均发放;二是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产业类型的机构,可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扶持资金分3年平均发放。对租赁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办公楼宇内的办公用房自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租金扶持:一是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的,每年按照6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扶持,连续扶持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是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产业类型的机构,按照2021年入驻的机构60元/平方米·月,2022年入驻的机构40元/平方米·月,2023年入驻的机构20元/平方米·月,连续扶持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此外,《办法》提出,对符合上述条款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原标题《〈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发布》)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樊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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